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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赴港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证
365足球外围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3 14:42:24 来源: 作者: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因私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本户籍管辖区内常住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 
    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如暂住户口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申请手续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3、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人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5)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A: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B: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 
    (2)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的,交验有经营权的组团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fa票。 
    (3)商务 
    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须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营业执照须通过其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工作的,须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登记证须通过其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和港澳企业在内地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派遣证明。 
    C: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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