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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365足球外围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3 14:36:37 来源: 作者: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的条件:
    1、 申请人具备必要的从业条件
    2、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3、 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经营场所证明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办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办理程序 
    1、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2、 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20元/户
    2、 个体工商登记副本工本费:3元/个

承办机构赣县工商局各分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经营所在地分局
赣县五云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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